廣譽遠
廣譽遠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日期:2018-10-30 瀏覽:3886
(經2011年11月23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東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幕信息管理,做好內幕信息保密工作,維護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則,防范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濫用知情權,泄露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建立內幕交易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董事會應保證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真實、準確和完整,董事長為主要責任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入檔事宜。公司監事會對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條 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適用于公司下屬部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夠對其實施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
第二章 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條 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相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可能影響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購、轉讓的一致行動人及交易關聯人;
(五)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六) 參與可能對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事件的咨詢、論證、相關文書制作環節等各環節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經辦人以及由于工作關系可以獲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員;
(七)因履行法定職責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政府部門等外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八)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依法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是指《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交易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本制度所稱尚未公開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或網站上正式公開。
第六條 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
(一) 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資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 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或者總裁發生變化;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十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十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化;
(十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 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十八) 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責任
第七條 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對其知曉的內幕信息負有保密的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報導、轉送,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內幕信息公開披露前將該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在公司內部非業務相關部門或個人間以任何形式傳播。
第九條 公司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內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應通過簽署保密協議、發送禁止內幕交易告知書等方式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義務,以及對違反規定人員的責任追究等事項。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沒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開信息的,公司董事會應予以拒絕。
第十條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討論涉及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應將信息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如果該事項已在市場上流傳并使公司股票價格產生異動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時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寫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表(見附件),及時記錄商議籌劃、論證咨詢、合同訂立等階段及報告、傳遞、編制、決議、披露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及其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地點、依據、方式、內容等信息。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研究、發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發生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時,應當填寫本單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接受委托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該受托事項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填寫本機構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對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事項的其他發起方,應當填寫本單位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檔案。
上述主體應當根據事項進程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分階段送達公司,但完整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送達時間不得晚于內幕信息公開披露的時間。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應當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進行填寫。
公司應當做好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流轉環節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記,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的匯總。
第十三條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需經常性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信息的,在報送部門、內容等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可將其視為同一內幕信息事項,在同一張表格中登記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并持續登記報送信息的時間。除上述情況外,內幕信息流轉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門時,公司應當按照一事一記的方式在知情人檔案中登記行政管理部門的名稱、接觸內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內幕信息的時間。
第十四條 公司進行收購、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證券、合并、分立、回購股份等重大事項,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寫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外,還應當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籌劃決策過程中各個關鍵時點的時間、參與籌劃決策人員名單、籌劃決策方式等。公司應當督促備忘錄涉及的相關人員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第十五條 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公司應當進行核實并依據其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及處理結果報送證監會青海監管局。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及時補充完善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自記錄(含補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可查詢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
上市公司進行本制度第十四條所列重大事項的,應當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披露后及時將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及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報送證券交易所。
第十七條 董事會辦公室應加強對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培訓,確保有關人員明確自身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明確內部報告義務、報告程序。
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在獲悉內幕信息的同時,告知董事會辦公室,及時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表》,履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備案義務。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各職能部門、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司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備案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情況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變更情況。
第五章 內幕信息人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內幕信息知情人將知曉的內幕信息對外泄露,或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建議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并及時將處罰決定報送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備案;觸犯法律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行為違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責任處罰適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 對于其他機構及相關人員違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內幕信息,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者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沖突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