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譽遠
非法證券
日期:2019-01-14 瀏覽:5717
1. 什么是非法證券活動?
答:投資者在證券活動中,最需要防范的就是非法證券活動了。形形色色的非法證券活動使多少投資者遭受了重大損失。
在投資者證券投資交易的過程中,與投資者利益相關法律法規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利劍。違反這些法律法規,尤其是通過各種欺騙性的行為有計劃地從投資者那里獲得利潤,就是我們所說的非法證券活動。
2. 非法證券的行為有哪些?
答:非法證券的行為多種多樣,但最重要的特點是欺騙。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渴望賺大錢、快錢,甚至一夜暴富的心理,謊稱自己有內幕信息,可以提供大牛股等來手段騙取投資者高額的信息費、會員費。更有甚者,不法分子開設證券黑市、設立原始股騙局等來詐騙錢財。不法分子的行為,大多構成欺詐,嚴重的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所涉罪名有集資詐騙、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
雖然我國刑法及證券法規對對證券欺詐乃至詐騙的打擊力度很大,但由于投資者水平與能力的差異,所以總是有投資者受騙上當。所以,投資者一定要提高自身素質、加強證券知識的學習,同時還有要警惕這些行為,以保護自己!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有:非法咨詢、非法集資騙局、“海外假基金”騙局、開設證券黑市。
3.什么是非法咨詢?
答 :非法咨詢在我國一直存在,但在股市不好的時候,根本沒有生存空間。但在股市走牛的時候,一些不法分子看準了很多投資者希望買到牛股的心理,便以自己知道內幕信息、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大牛股為誘餌,騙群眾錢財。詐騙者,有的是個人,有的是一些沒有咨詢資格的投資公司或咨詢公司,他們以各種手段欺騙投資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很多受害者受到蒙蔽,待清醒時為時已晚。
該類騙局的特點是,騙子一般謊稱自己是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而且一般在外地,投資者根本無法與其見面,而是將信息費通過轉賬方式轉到其外地的賬戶。
其實,投資者稍微用一下心思就可以識破騙局。如果騙子們真知道所謂的牛股的話,他自己去炒賣不早就大發其財了嗎?他還用從投資者身上賺取什么咨詢費或信息費嗎?
還有一種欺騙方式是向投資者收取會員費。不法分子自稱自己是股神,并編造自己非凡的炒股業績騙取投資者信任。投資者一旦上鉤,便要求投資者入會,向其繳納會費。
這里提醒投資者的是,即便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資格的合法投資機構都不允許在異地收取會員。
該類行為的特點:一般以個人名義從事欺詐活動,而且大多利用網絡,欺詐的范圍廣泛,可遍布全國各地。
【案例鏈接】——帶頭大哥非法經營案
長春青年王秀杰為了非法獲利,自2006年開始在互聯網上開設博客,指導投資者炒股。適逢牛市,投資者投資股票熱情空前高漲,其開設的博客也很快便已極高的點擊率成為“股市第一博”,王也被號稱為股市“帶頭大哥”。在其后的一年的時間內,王多次在互聯網上發布招募會員信息,先后以每人每年3000元、5000元、1萬元、1.3萬元、2.7萬元、3.7萬元不等的標準收費,并對收費會員進行證券指導,收取16名會員交納的會費,非法經營收入20.5萬余元。在其指導之下,許多中小投資者的財富縮水。
2008年5月23日,法院公開宣判了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的“帶頭大哥777”王秀杰非法經營一案。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王秀杰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6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款人民幣20.5萬余元。
無獨有偶,上海的劉玉才和杜凌卿也利用網絡非法進行證券業務,總共招徠600多名客戶投入1個多億資金,非法所得757萬元。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劉玉才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判處被告人杜凌卿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此案被稱之為滬版的“帶頭大哥”
分析:
不管是王秀杰,還是劉玉才與杜凌卿,他們的所作所為都是擾亂證券市場的秩序的行為,并且因為觸犯刑法而遭到刑事處罰。
“帶頭大哥案”宣判的意義是深遠的。 “帶頭大哥案”的宣判,對于警示更多的“后來者”無疑能夠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但同時,對投資者也上了一課,提醒投資者應該以正確的心態和方法對待投資,否則自己不僅容易成為受害者,而且還給非法經營者提供了土壤。
該案的宣判,體現了市場法治的一大進步,對于維護市場正常的秩序,保護受害者將無形中起到一定的作用。
4.什么是非法集資騙局?
答:這種騙局得表現形式為:一是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準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投資公司駐華代表”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騙子引誘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核心理由便是股票即將上市,從而給人編織一個通過上市“一夜暴富”的美夢。有很多投資者在這種非法的交易市場購買了根本不存在的虛假的所謂原始股,損失慘重。
【案例鏈接】——原始股詐騙案
2003年,朱某某將一家無償獲得的空殼公司,通過虛假增資擴股、虛假驗資等一系列手段,變成了“從事各類天然植物、高效保健品的研究和生產”的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利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隨后,其及同伙通過設立網站、分發資料等方式,宣傳利頓公司會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并且還通過多家投資咨詢機構幫助其大肆轉讓。為了騙取投資者上當,利頓公司還制作了看上去非常精美及正規的網站,且具有中英文兩個版本,幾乎可與跨國企業的網站媲美。網頁中展示了大量公司大型生產、種植基地的圖片,甚至還有國家領導人參觀企業的照片。公司生產規模、利潤等相關數據也顯示出其“良好”的經營。另外,網站上行業政策、動態資訊等內容也在動態更新。而且網絡上關于利頓公司的好評報道四處涌現,甚至在主流財經網絡媒體上也能看到有關利頓公司準備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的調研報道。比如,某媒體就有“公司項目技術在國際上處領先水平,產品全部銷往國外”,“公司已與60多家國外企業、著名藥業生產公司和科研所建立了長期穩定的業務合作關系”,“正著手進行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等報道。2005年4月中旬,該公司在媒體發布公告,公告內容是利頓公司已經由國內深圳一家券商輔導進入了輔導期,為期一年時間。好多投資者被其華麗的外表所蒙蔽,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共有800余名國內外投資者以每股1.6元至6元不等的價格購買了2000余萬股股權。朱某某從這些股權銷售款中獲得3000多萬元。
2007年初,朱某某及利頓公司“空手套白狼”進行變相公開發行的事實敗露,利頓公司案最終以集資詐騙罪定案,主犯朱某某被判無期徒刑,另一案犯干某某也被判處11年的有期徒刑。
分析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和投資者對證券知識的缺乏有很大關系。相比蘭州黑市案,原始股騙局則是一種更高級的欺騙。如果說蘭州黑市中,受害者大多是因為缺乏基本的證券知識的話,那么原始股受騙案中,受害者往往對證券知識雖稍有了解,但又一知半解,并不真正懂得境內外證券上市發行的相關知識,所以騙子得逞。比如,對于股票發行而言,證券法第三十九條就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而對于國內企業境外上市問題,我國證券法第238條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準?!?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padding: 0px">
所以,投資者一定要多加強學習,提高自己的投資知識。也許有的投資者會說,那投資的門檻也太高了,我又不是專業人士,我怎么可以搞得懂那么多的東西呢?如果是這樣的話,筆者就還是要多勸勸投資者,其實學習投資知識對于投資行為本就是很重要的,況且獲取知識的方法有很多種,途經也很多,而且現在的資訊也很發達,只要用些心思,好多基本的東西還是搞得清的。如果你努力了仍然搞不懂,那么筆者要奉勸你牢記一句話:對于搞不懂的東西,寧肯錯過,也不要做錯,至少在搞懂之前不要碰。
【案例鏈接】——利用股票非法集資案
2004年4月,被告人潘學成、韓楓在美國設立了美國必得利財金集團公司,并設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處,以西安現代新農業股份公司將在海外上市為名,向不特定投資人非法出售新農業公司股票。隨后,潘與陜西唐宇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陜西唐宇公司設立海外公司,由必得利公司負責在境外募集資金。
協議簽訂后,潘指使韓楓以他人名義在美國設立王氏公司并印制了王氏公司股票。潘通過制造各種虛假資料,夸大必得利公司、王氏公司和陜西唐宇的規模,編造了陜西唐宇海外上市模式等。潘等人以投資獲利周期短、回報率高和承諾回購為誘餌,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騙取被害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
同年11月,潘學成等人對外宣稱的上市期限將至,為繼續騙取財物,潘以個人名義購買了TUTTLE公司(該公司系在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報備,但未獲上市資格),隨后召開新聞發布會,隱瞞TUTTLE公司真實情況,謊稱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購了已在美國OTCBB上市的TUTTLE公司,并合并為W&B公司,還謊稱王氏公司股票將在2005年3月在美國OTCBB上公開交易。會后,潘學成對外繼續銷售王氏公司股票。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被告人潘學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0萬元;被告人韓楓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0萬元。
【分析】:投資者一定要有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應當提高警惕,不能心存僥幸,被犯罪分子許以高額回報所欺騙:1、股票交易一定要在國家指定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目前我國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只有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代辦股份轉讓系統。;2、公開發行股票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經營證券業務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所以,不要輕信所謂“原始股”、“一級半市場”股權轉讓、“海外上市”等謊言;3、適當了解美國股市的有關情況,弄清斯達克(NASDAQ)市場與粉單市場(Pink Sheets)、場外柜臺交易板塊(OTCBB)的區別。
在此,敬告投資者,不要被假象所迷惑,不要對任何非法證券活動抱有幻想,應當提高防騙識騙能力,自覺知法、懂法、守法,遠離非法證券活動,防患于未然。
5.什么是“海外假基金”騙局?
答:近年來,隨著基金業的大力發展,基民數量大大擴充,帶有詐騙性質的基金也開始滋生。有些海外基金通過網頁的形式以國外共同基金或者以私募性質基金的身份出現,以高額的回報率誘騙投資者。2007年,“瑞士共同基金案”的告破,“海外投資基金”騙局也在公眾面前被曝光。所謂的瑞士共同基金,正是利用了老百姓搞不清楚國外共同基金的運作模式,以及老百姓急于拿到高分紅的心理,使投資者上當。
【案例鏈接】——以基金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8年7月,"美國貝爾斯登基金"山西市場負責人的孫某、李某對投資者宣稱其基金回報率分別為100%、150%、200%三個等級,入會會員還可以發展其他會員,并抽取獎金。后經公安機關查處,此系純屬騙局。孫、李二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逮捕。
本案中,受害群眾經人介紹在網上購買"美國貝爾斯登基金",交款方式大多數為現金,所有的交易均無收款憑證,僅靠上下線自己記錄金額,返還利潤及獎金的發放也是如此。受害人車某除自己購買外,還介紹、發展親屬、朋友二十余人購買了總金額約130萬元的該基金,損失73萬余元。雷某等十余人也通過李小紅購買了100余萬元的基金,均未返還。
分析
證券投資是高風險行業,所以不可能有固定回報一說,合法的基金公司,不論是國內的還是國外的,均不可能給與投資者固定回報,更不可能從100%至200%按等級劃分。所以說,貪心是最大的敵人,貪念過重,就會被天上掉下來的餡餅砸中。
6.什么是開設證券黑市?
答: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證券知識的缺乏,開設非法的證券交易場所非法經營,他們或是通過自己在合法機構開立的賬戶進行客戶所需的買賣行為,或是在交易場所之外利用對賭、對沖等非法進行所謂的交易以蒙騙投資者。主要的欺騙形式有:
(1)利用虛買假賣欺騙投資者。
有的非法機構將客戶的委托單根本沒有傳入合法的交易場所進行交易撮合,而是直接將客戶委托單對沖、對賭。甚至為了掩人耳目,由非法機構假借合法機構的名義,稱自己僅充當客戶與該合法機構之間的中介,實際上合法機構根本不可能與其"合伙"。非法機構一旦得手,他們就會攜款逃之夭夭。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前要查看經營機構的合法手續和證件。
(2)控制交易時間和交易價格進行詐騙。
客戶不能立即查詢成交情況,行情信息傳送也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有些機構連行情都是人為控制和操縱,通過修改交易數據,根據買賣匯總情況在行情終端上虛擬行情走勢,給出正規市場根本沒有的成交價格。投資者一旦進入,損失將很難避免。
(3)為投資者提供融資(透支)。
雖然我國證券法給融資融券的實施鋪墊了法律基礎,但到目前為止,還未批準開展這項業務,所以證券公司為他人進行融資投資仍然是被禁止的。非法證券經營機構大都通過許諾為客戶提供高比例的融資(提供透支條件),欺騙投資者說在贏利后雙方分成,以此引誘投資者。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出,就要全部沒收非法收入,還要加罰處理。
由于國內經濟發達地區證券市場比較發達且投資者素質較高,因此這類犯罪活動大多出現在經濟相對落后的地方以及中小城市或偏遠地區。
由于證券市場是最直接的財富匯聚場所,因此在證券市場誕生詐騙活動的誘因就非常大。有很多的詐騙分子甘愿為獲取暴利而鋌而走險。因此非法證券活動會在會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形形色色的非法證券產品也會層出不窮。所以,在此要告誡投資者,一定要加強學習、提高水平、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7.哪些證券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答:(1)在非法設定的場所進行股票買賣。
投資者買賣股票只能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不能在非法設立的場所或機構進行股票買賣。
(2)買賣不合法的證券。
投資者只能買賣依法發行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目前,我國的證券交易只能以現貨方式進行,不能買賣證券期貨。
(3)全權委托證券公司股票買賣。
我國證券法律法規禁止證券公司全權代理投資者進行股票買賣。因此,投資者即使與證券公司簽訂了全權委托協議也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4)透支交易。
目前,我國還沒有放開融資融券交易,,因此證券商向投資者提供透支資金的行為為不非法行為,投資者與券商簽訂《資金透支協議》也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5)其他不受保護的交易方式。
8.什么樣才能算“合法的證券交易場所”?
答: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有些不法分子,非法設立證券交易機構,欺騙投資者。常見手段有:
(1)用高比例的融資融券和風險承諾誘惑投資者進場交易;
(2)違反國家關于證券交易場所、會員資格和交易席位的規定,利用自己在合法機構開立的賬戶為客戶代理證券交易,有些直接將客戶委托單在本公司賬戶上對沖對堵,虛假買賣;
(3)設定虛假的交易時間和交易價格,使投資者不能立即查詢成交情況,并修改計算機數據,虛擬行情走勢;
(4)以合法注冊的中介公司的招牌招攬客戶,不斷變換經營地點、字號、經營范圍,經營地點隱蔽,人員控制嚴密等。
【案例鏈接】——蘭州證券黑市案
在眾多的“證券黑市”案件中,蘭州證券黑市案無疑是其中最典型的一起。
2000-2001年間,在蘭州發生了一系列以股票交易作為詐騙手段的非法證券案件。主犯王某、徐某等多人以開辦公司為幌子,超范圍經營,非法斂錢。他們在電腦中安裝虛擬股票交易系統,以高比例融資、單人單機為誘餌,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炒股,騙取錢財。其主要的斂財手段是收取手續費、印花稅、虛假融資利息以及強行平倉等。最終,案件被公安機關偵破,抓獲涉及13家非法公司的涉案人員140余人,主要案犯被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和非法經營證券罪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等。此案影響巨大,牽涉到受騙群眾達1300多人,涉案資金7366萬元,損失3935萬元。這就是震驚一時的蘭州證券黑市案。
分析
蘭州黑市案件是典型的證券詐騙案件,其特點就是“假股市、假報單、假成交、真詐騙”。其實騙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但卻有很多人上當受騙,遭受巨額損失。從受騙的投資者得構成來看,有些人是屬于根本不懂得證券的基礎知識,甚至連合法與非法的證券機構都區分不了。一類是明知是不合法的證券機構,但被其開出的所謂條件所誘惑。所以,對前一類投資者而言,一定要加強證券知識方面的學習,至少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證券知識再入市。如果,你無法分清是否為合法的證券機構,你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網站進行查詢,或通過當地證券監管機構進行詢證,切忌盲目入市。而對于后一種投資者,一定要端正思想,要時刻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那些騙子允諾的非法交易手段保持警惕之心,這樣,你就不會上當受騙了。
投資者受騙后,幾乎都會遭受程度不同的損失,有的人甚至是傾家蕩產。而由于追贓力度所限,大多手數投資者的損失則很難挽回。因此,投資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去偽存真,不要被騙子華麗的外表所欺騙!
9.什么是非法期貨?
答:隨著股指期貨的即將推出,以期貨為名的非法證券活動也開始出現。非法機構通過從事和代理境外期貨和期權交易,欺騙國內投資者。比如,黃金期貨是2007年底推出的品種,但是就在黃金期貨正式上市前,上海一些地方就出現了非法的黃金期貨。
到目前為止,國家并未批準任何一家境內機構或境外機構從事和代理境外期貨和期權交易。非法機構提供的行情是不完整的部分合約行情,有的甚至是隔夜行情。普遍沒有固定的下單渠道,并且自行設定解釋合約和交易規則。
10.當發現自己被騙了,應該怎么辦?
答:投資者發現自己被騙后,不要著急,也不要慌張,保存好有關證據,向當地的證券監管機構舉報或向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協助監管機關或公安機關查處詐騙分子。如果不法分子確實構成了詐騙,那么監管機關和公安機關最終會將其繩之以法,你可以在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后提起附帶的民事訴訟以期挽回自己的損失。
在采取上述行動前,投資者如果覺得自己的能力有限,可以聯系并咨詢律師,通過專業的法律手段獲取足夠證據,以證明自己的權益的確受到侵害。
如果你是不小心掉進了蓄謀設立的騙局中,一般情況下很難全部挽回自己的損失,所以,投資者還是要多加學習證券投資知識,避免上當受騙。